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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轻工业专项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增加轻工业专项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财政部、轻工业部发出)


  为了加快轻工业生产的发展,经财政、轻工两部商定,对轻工业系统增加一部分小型技术措施专项贷款,由轻工业部安排,周转使用。对此项贷款的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对象和范围:
  主要用于全民所有制中、小型轻工企业的老厂挖潜、改造和技术革新措施项目。要充分利用老厂原有的厂房和设备,尽量少搞土建工程。要有计划地安排投资少、收效快、积累多和换汇高的项目,增产国内外商场急需的轻工产品。
  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也可以贷给一部分。
 二、贷款条件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有明显的经济效果,确实能够增加产品产量、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财政收入的;(2)工艺成熟、技术过关的;(3)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以及投产后所需的原材料、还款能力等都落实的;(4)对“三废”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的。
 三、贷款审批程序和发放手续
  贷款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自治区轻工局的财政局(以下简称轻工局、财政局)联合审查后,连同有关资料报轻工业部和财政部,经批准后,将专项贷款基金下达给轻工局和财政局(附轻工业专项小型技措贷款申请计划表)。
  五十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要有轻工局和财政局审查同意的计划任务书或措施方案。超过五十万元的贷款项目,必须具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初步设计。
  经批准的贷款项目,由企业主管局同使用贷款的企业签订合同(报轻工业部两份)。合同条文中应列明还款办法。
  使用贷款的企业接到批准通知后,三个月内不用款的,视为自行撤销贷款项目,由轻工局、财政局收回专项贷款基金,并汇还轻工业部。
 四、贷款期限和归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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