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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 通 部
 关于颁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79)交公路字803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北京市交通运输局,上海市城建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自一九六二年我部制订公路养护路况分等评定的原则标准颁发试行以来,对考核养路效果,提高养路质量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近两年来,各地在拨乱反正中,先后恢复或重新制订了公路路况评定办法,定期进行“好路率”统计,作为考核公路养护部门的主要技术指标。但因原标准过于笼统,具体掌握不易一致,各地在评定方法和计算口径上差别较大,以致难以反映实际情况,无法统一衡量和相互比较。根据许多地区的要求,为了加强公路养护的技术管理,切实掌握公路质量变化情况,统一考核养路工作效果,我部最近邀请十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同志进行研究讨论,综合了各地现行评定办法的优点,共同制订了统一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现发给你局,希认真研究并迅速布置到基层养路单位,组织广大养路职工学习、试点。要求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实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告我部公路局。
  附件: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法
                         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

 一、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技术管理,切实掌握公路质量变化情况,统一考核养路工作效果,在总结各地路况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作为全国统一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二、 公路养护的质量要求是: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号志完善鲜明;行道树齐全。根据路况实际达到以上要求的程度,将公路养护质量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以优、良等路里程之和占养护里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衡量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要求减少次等路,消灭差等路逐步提高“好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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