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路面波浪(搓板): 路面出现峰谷高差大于1.5厘米的波浪按病害扣分。
⒋沉陷: 因路基局部下陷,引塌路面坑洼不平,其沉陷深度大于3厘米者按病害扣分。
⒌路面车辙: 砂石路面出现车辙,深度大于3厘米者按病害扣分。
⒍严重龟裂: 油路面出现明显的网状裂缝,其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者按病害扣分。
⒎油路面啃边:油面边缘出现碎裂破坏,宽度在10厘米以上者按病害扣分。病害数量按单侧长度累加。
⒏路拱不适: 规定油路面路拱在1.5~3%之间,砂石路面路拱在2~4%之间,路拱过大、过小或偏测,以及应有超高处而无超高,甚至出现反超高的路段均按病害扣分。
⒐平整度差: 用三米直尺沿路面纵向量验,当及底面与路面的空隙大于1.5厘米时按病害扣分。
⒑路肩不整洁: 路肩边缘不整齐,宽度差在20厘米以上;路面下路肩接合处不平整,高差在2厘米以上;横坡小于路拱,有高草,影响横向排水;料堆不整齐及有非路用料的堆积物的,均按病害扣分。病害数量按单侧长度累加。
⒒水沟淤塞: 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淤积,影响排水,或应有边沟路段而无边沟的按病害扣分。其数量按单侧长度累加。
⒓边坡坍塌: 上坍方5立方米以上及填土边坡有冲沟、缺口宽20厘米以上者,按病害扣分,其单位以处计。
⒔桥头(函顶)跳车: 桥梁、过水路面下路面衔接处不平及涵洞顶纵坡不适,引起行车颠簸者,均按病害扣分。每跳车一次记病害一处。
⒕构、部件损坏: 桥梁、涵洞、过水路面、隧洞、护栏以及挡土墙、护坡等工程,如有部分损坏,不论残缺程度大小,均按一处病害扣分。
⒖桥涵排水不良: 桥面不整洁 ,不平整 ,浅水孔堵塞 ,影响桥面排水 ,或涵洞(管)淤塞超过孔径调度四分之一者,按病害扣分。
⒗绿化空白地段: 在宜林路段一侧,除交叉路口、桥涵两端、包恋内测等不应植树地段外,凡连续缺株使空白地段长度在20米以上者,按缺陷扣分。其累计数量按单测长度累加。
⒘绿化护管不善: 路树修剪不整齐或修剪过度 ;幼树抚育不良 ;病虫害未及时防治;路树影响行车视线等。有一般缺陷称为护管“不善”,严重的称为“失养”。
六、有关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⒈养护质量的检查定于每月月末前五日内进行一次 。一般应由养路段(站 、工区、所)分片组织各道班共同检查,以利于统一标准口径和相互交流经验。每次检查一般需要二至三天。也可以道班为单位分别检查丈量,养路段进行抽验,掌握标准,但每个季度未的检查必须由段统一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