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算核销基建项目的审定和所需三材的试行管理办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四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物资总局发布)
一九七四年国务院八号文件,确定国外引进的成套设备项目,所需钢材、木材、水泥实行单独核算、专项安排、单独核销。这个办法实施以来,对保证这些建设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这些项目的物资使用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根据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为了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确保国家核算核销项目优质、低耗地按计划建成投产,必须加强对这些项目的审定和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的管理工作。为此特制定本试行管理办法。
一、国家核算核销项目的审定和要求
(一)国家核算核销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物资总局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国外引进项目中选定。
(二)国家核算核销项目的单项工程,以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内容为限。初步设计中没有的项目,需要增补时,必须修改、补充设计,并经上级批准后,方得列入。
(三)国家核算核销项目要有”1.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的初步设计和所需三材的概算数;2.分年的投资计划、工程进度;3.计划年度的投资和实物工程量;4.要有根据施工图编制的材料预算。
二、三材的核算和申请
(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初步设计或扩大的初步设计概算提出三材的总需要量和分年度的需要量。
(二)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投资安排的工程量,提出年度三材需要量;并根据批准的材料明细预算,提出三材年度需要明细表,做到投资、进度、施工力量、设备、材料五对口。
(三)三材的申请计划,按项目隶属关系,经主管部或有关省、市、区审查汇总后,报国家物资总局核定,并按年度进行分配,保证工程按计划进度顺利完成。
三、三材的使用和管理
(一)做好材料验收工作。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等,认真做好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