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国务院批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
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求报告的通知
(国发[1979]178号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六日)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求报告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近几年来,铁路行车路外伤亡事故日增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巨大损失,严重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必须引起我们高度得视。为了保证铁路行车安全、畅通,铁路部门要加强铁路沿线的防护设施,对车辆、行人流量大的,特别是容易出事故的无人看守的道口,要逐步改为有人看守道口或自动信号道口,并教育铁路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努力避免发生路外伪亡事故,交通部门要加强车辆的监理工作和对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教育;农村人民公社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行驶教育。火车在正常动行中与其他车辆相撞,一般情况下,火车不能负责。因为火车制动距离较长,很难立即停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和人民群众进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做好扩路、爱路工作,严格遵守交通和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发动群众,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防止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同时,事故发生后,要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文妥善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伤亡事故,滥给铁路施加压力,过多索要赔偿。
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
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求报告
近几年来,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明显增多。在处理中外伤亡事故中,由于现行办法不甚完善,各地在执行中不辩一致,给善后工作造成许多矛质和困难。在处理中,受伤害者亲属,往往要求过高。这些都影响铁路正常运输工作。
在实现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中,我们认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从身伤亡事故;同时,也要制定一个全车统一的比较完善的路外伤亡事故与地方、铁路职工与人民群众相互关系的问题。因此,我们对一九五八年铁道部、公安部颁发的《铁路行车路外人员伤亡及铁路与公路车辆冲突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作了修订,经向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民政部门片求意见,并与商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商量,共同草拟了《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在修订中,根据中共中央〔1978〕67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参照了《民工参加国民经济建设伤亡抚恤办法》和《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各地的现行办法。 这次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