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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失效]

订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对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工矿企事业、学校、部队和
铁路部门分别提出了要求。其次,明确了如何分清路外伤亡人员的责任问题;明确了农、牧民在铁路沿线放牧,造成伤亡事故如何处理的问题;明确了不允许任何单位在铁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的问题;明确了凡利用铁路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问题; 解决了路外人员因 伤住院的粮票和抚恤金额都作了全国性统一规定。第四,要求一切机动车辆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还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附: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
               伤亡事故片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铁路行车安全正点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理火车与其他车辆(包括拖拉机)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即非正在岗位执行任务的铁路职工和未持有效乘车凭证的旅客伤亡事故,以下简称路外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
 第二条 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厂矿企业单位、学校和部队,要与铁路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铁路正常秩序。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肇事者责任,并严肃处理:
  1.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3.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
  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铁路无人看口守道口,发生事故时,由其家属或保护人负责。
 第三条 铁路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路外伤亡事故。铁路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必须认真了望,鸣笛示警。道口看守工要坚守岗位,认真了望,按时放下栏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凡因上述防护措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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