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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
 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
 (1979年7月16日)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办字(79)第20号文悉。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问题,我院同意你们的意见。过去对于同女知青发生两性关系的(因恋爱而发生两性关系的例外),作为“破坏上山下乡”罪而逮捕判刑,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和政策进行处理的。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公布,没有规定“破坏上山下乡”这个罪名。今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并按案犯构成什么罪,就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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