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牧业生产,加速实现现代化,提高农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是办好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基础,要放在首要位置。联合企业要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按照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原则,逐步实行专业化生产。
联合企业的工业, 主要是发展农畜产品的加工工业,以及为企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业。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发展其它工业。对现有工业要做好挖潜、革新和改造的工作。
联合企业除了经营企业内部为职工服务的商业网点外,可以直接销售自己的产品。
联合企业还可组织自己的建筑工程队伍,除承担企业本身的建设项目外,也可以承包城镇和工矿区的建筑工程,为多余的劳力开辟生产门路。
二、规模和组织形式
联合企业要有适当的规模,要有利于采用现代化设备,方便管理,提供大宗产品。
有的农场可以一个场单独试办,有的可以几个场联合试办。在不便由农场单独办或联合办的地方,如果农场基础较好, 城市、工矿区的供应需要,附近社、队群众又愿意,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可以农场为主,联合附近社、队试办,但要慎重对待,从严掌握。
三、领导和管理体制
以国营农场为基础办的联合企业,在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农垦部门归口管理。
联合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充分发挥经济组织和经济手段的作用。
联合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内部,都要减少层次,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和经济责任制,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联合企业要加强党的领导,实行民主管理,使工人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企业的领导人员要在大会上听取职工的批评和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向上级建议撤换和处分某些严重失职、违法乱纪、作风恶劣的领导和管理人员。企业的基层领导干部实行选举制。
国营农场同社队合办的联合企业,所有制和分配形式暂不变动,分别核算。联合企业通过利润分配或实行产品内部加价的办法,加速社、队生产的发展,增加社员收入,为逐步过渡为统一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创造条件。
四、企业的自主权
联合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单位,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独立经营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