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营农场的土地、森林、橡胶林、防护林、草原、矿山、水域,以及其他一切生产资料和财产,属全民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
第六条 国营农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是企业性质的国营农、牧场(不包括华侨、公安等部门管的农场),都由农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农场管理部门统一主管所属国营农场的计划、生产、财务、投资、物资、产品、劳动工资、人员调动等。国营农场的党的工作,由所在地方党委或由上级农场管理部门的党委领导。国营农场政权性的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农场领导干部的任免,应按干部的任免权限,由农场管理部门和同级地方党委商量后,办理报批手续。
国营农、牧场的隶属关系不能随意变动,企业性和事业性的农场不得随意相互变更,必须变动和变更的,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同农垦部商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营农场内部的管理体制,一般实行农场和生产队两级管理,两级核算。个别规模大的农场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
第八条 国营农场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场长分工负责制,农场党委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生产建设任务的完成。生产和建设方面的具体业务,由场长、副场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营农场要建立技术责任制。在农业方面可设总技师、副总技师、技师、技术员;在工业和机务方面可设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在财务方面可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在技术、业务上由他们各负其责,有职有权。
第十条 国营农场要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会和职工大会的制度。要定期举行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农场的重大问题。农场的领导干部要定期在大会上报告工作,听取职工意见。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向上级建议处分某些严重失职、违法乱纪、作风恶劣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对领导不力、生产长期上不去、不称职的领导干部,有权提出撤换;有权审议农场的长远规划和讨论通过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定。生产队和工厂车间等基层干部,实行选举制,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有条件的地方,农场领导干部也可实行民主选举。
第三章 开 荒 建 场
第十一条 有荒原的垦区和农场,应有计划地开垦荒地。开荒建场必须精心勘测设计,要有设计任务书,按基建程序办事。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农场生产和生活用房,应按农业现代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开荒建场,要注意保护森林、草原和水产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场外水利工程要列入水利部门计划。
第四章 经 营 方 针
第十二条 国营农场要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当地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实行一业为主、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的方针。亚热带地区的农场,应以发展橡胶、剑麻等热带作物为主。经营方针确定后,不能随意改变。农林牧副渔要逐步实行大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垦区和大型农场要有计划地实行生产资料的供应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