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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要加强修理网点的建设,提高修理质量、降低修理成本。机务维修工作,要执行又修又造、以修为主的方针。修理网点要合理布局,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调整,所需的维修材料列入国家计划。
 第十九条 国营农场的机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机务规章,坚持标准作业,保证作业质量,安全生产。国营农场要加强对机务人员的培训,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核,新驾驶员经过考试合格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顶班作业。

第六章 科学研究与教育

 第二十条 国营农场必须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大力开展科学实验活动。科学研究要和生产实际相结合。要办好垦区的科研所和农场的实验站,广泛开展群众性科研活动。充实各级的科学技术人员,保证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时间和必要的科学仪器设备。对科技人员要实行考核制度,授予职称,有突出贡献的要予以表扬、奖励或晋级。
  科研经费除由国家拨给外,可在销售产品的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要办好和发展各垦区的大专院校、中等技术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农场要办好中、小学,加强对师资的培训,提高教学质量。农场的中学要增设一些农业课程。有条件的农场,可办中等专业学校。要普遍开展职工的文化和技术教育,有计划地举办职工业余学校或训练班。青年职工要限期达到中等技术学校的水平。

第七章 经 营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国营农场和各级管理部门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和经济组织的作用。要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核算单位之间实行合同制。不执行合同的,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国营农场在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计划的前提下,有经营的自主权。农场有权因地制宜地决定种植计划、生产技术措施、经营管理方法;有权支配自有资金,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有权根据农场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对职工奖惩的具体办法;有权拒绝接受任意安排的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不合理的社会负担,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向农场抽调人员、设备、材料、资金和摊派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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