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有劳动能力的在场职工家属组织起来,参加集体生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八章 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
第二十九条 国营农场要认真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制度。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也可实行计件工资。工资支付形式,可以实行工资制,也可以实行工分制。要逐步实行考工定级制度。对个别生产和技术特别优异的职工,可定特级工。
第三十条 国营农场对职工实行奖惩制度。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要同农场的经营成果相联系,反对平均主义。经营好、盈利多的农场,可以多奖。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奖金可不受本人工资额的限制。奖励应由群众民主评议。干部同工人一样实行奖惩制度。对严重失职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和工人,要追究经济责任,给以适当的惩罚。
第九章 职工生活福利
第三十一条 国营农场各级领导要关心群众生活,生产、生活同时抓。农场要有一位副场长负责抓生活。
要有计划地建设职工宿舍,尽快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所需资金除在国家投资中安排外,可用自有资金,有的也可采用“自建公助”的办法,需要国家调拨的建筑材料,应纳入国家计划。有条件的农场可自行生产建筑材料。
农场应办好职工食堂,种好菜,养好猪。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职工家属可种少量的的自用地,饲养少量的家畜和家禽。要办好托儿所、幼儿园。办好垦区和农场的医院以及生产队的卫生室,搞好疾病的防治和环境、饮食卫生,提高职工健康水平。要认真抓好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率。
要组织好职工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办好生产队的文化室。农场的文娱宣传队和体工队不能脱离生产。
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要保证职工生活福利逐年有所改善。
第三十二条 国营农场要加强安全教育,保证安全生产。要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搞好劳保工作,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国营农场执行国家统一的劳保条例,劳动保护用品应列入国家供应计划。
第十章 场 社 团 结
第三十三条 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两种形式,应该互相支援,共同发展。农场应在良种、先进技术和农业机械化等方面积级帮助人民公社,但不得无偿地将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转为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