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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0年8月4日 实施日期:1990年8月4日)废止

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一九七九年八月八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实行合同制度,以合同形式将企业之间产、供、运、销的联系协作和相互承担的经济责任规定下来,并严肃地予以执行,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经济核算,维护国家计划,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中,应当积极地加以推行。为了加强合同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合同,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管理中的几个主要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02号文件规定,对供货、产销、加工、运输等经济合同按以下分工进行管理。
  工业、农业、物资、交通送输、商业(包括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社,以下同)等部门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不同工业部门之间,工业与物资、建筑、农业部门,工、农、商、物资、建筑与交通运输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工业、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各级经济委员会或相应的机关管理。
  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
  二、有关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安排,本着按需生产,保证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则,以平等的地位,实事求是地进行充分协商。合同的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文字的解释要清楚。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产品和数量和计量单位,工业品的技术标准,包装要求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交货方法和地点,运输方式,交(提)货日期,产品的价格,结算方式,结算银行、单位帐号,经济责任等。
  三、合同鉴证,目前暂不做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合同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供需双方要求鉴证的应予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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