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鉴证的合同,鉴证机关应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和主要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政策或规定要求的合同应予改正。
鉴证机关应是供方所在地的有关合同管理机关。
四、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恪守信用,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认真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五、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如需要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具修订或撤销合同的协议书。其中,凡属国家计划管理的重要产品应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鉴证的合同一律报送鉴证机关备案。协议书未签署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词拒绝执行。因修改或撤销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由提出修改或撤销合同的一方负责赔偿。
六、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签约双方应主动进行协商,尽量求得合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合同管理分工,向对方所在地的县(市)和大中城市的区级经委(或相应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调解仲裁。如一方对仲裁不服,可在接到仲裁通知书的次是起十天内向上一级管理合同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仍然不服,则可在接到复议仲裁通知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出复议或诉讼又拒不执行仲裁决定者,人民银行应根据仲裁通知书,划拨违约单位需支付的货款或赔偿金。
各部门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纠纷,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规定调解仲裁程序。
在调解仲裁过程中,仲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双方暂停执行合同。
七、人民银行要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企业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在国家计划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根据企业经济合同发放贷款的办法。要认真执行结算制度,严格结算纪律。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银行应按照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处理承付、拒付以及扣收延付货款和延付赔偿金。
八、属于企业内部原因不履行合同应该偿付折赔偿金,不应计入成本,而应从企业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支付;情节严重的,扣罚当事员负责人工资,并追究行政责任,以至法律责任。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确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经仲裁机关查实证明,免予承担经济责任。由主管部门另行采取措施,尽量避免经济损失。
九、为了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合同管理机关有权查阅企业的有关资料,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如发现有碍合同执行的问题时,应提请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对于偷工减料、转包渔利、倒卖合同或有意逃避监督管理等违法行为,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交由政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