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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洋仪器鉴定定型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海洋局海洋仪器鉴定定型工作暂行规定
 (1979年8月8日 (79)国海科字第587号)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提高海洋仪器的质量,促进海洋仪器的研制和生产工作,保证海洋调查观测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搞好海洋仪器鉴定定型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海洋仪器鉴定定型工作是海洋仪器研制和生产试制阶段结束时的一个必经步骤。凡属国家海洋局和海洋局下达的局外系统的海洋仪器科技成果,都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组织技术鉴定。其目的在于对这一阶段的工作作出全面的评价和正确的结论。同时提出改进意见,以便不断提高。
 第三条 海洋仪器鉴定定型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海洋仪器科研成果和试制产品的技术指标性能是否达到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中所规定的要求,各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四条 鉴定定型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为鉴定提供的记录资料、数据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测试方法要科学,设备、仪器、工具、量具要预先校准,提供的正式样机应符合要求。
 第五条 鉴定定型工作通常分为“设计鉴定定型”和“生产鉴定定型”两种。
  对研制的海洋仪器,在研制成正式样机后,鉴定其是否达到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为“设计鉴定定型”。
  对新试制生产出来的海洋仪器,鉴定其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为“生产鉴定定型”。
 第六条 海洋局系统和由海洋局下达的研制、试制项目的鉴定定型工作由海洋局仪器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实施。

第二节 鉴定定型条件

 第七条 鉴定定型的仪器,其研制过程或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洋仪器研究程序》和《海洋仪器新产品试制和老产品整顿》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鉴定定型的仪器,必须经过环境试验,考核其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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