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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洋仪器鉴定定型工作暂行规定

 第九条 鉴定定型的仪器必须经过实际试用(试用要求按研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条 鉴定定型的仪器必须具有在一定范围内推广或装备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海洋仪器“设计鉴定定型”的标准是:
  1.1~3台经试用的正式样机。
  2.正式样机性能稳定、工作可靠。经过试验和诉用,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3.配套产品齐全。
  4.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它包括:任务书或协议书,技术条件,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全套原理工艺图纸,调试细则,设计技术总结,研制报告,关键工艺,实验室试验报告,环境试验和海上试验报告,试用情况报告,成本分析报告,标准化审查报告,鉴定大纲等文件。
 第十二条 海洋仪器的生产鉴定定型”的标准是:
  1.提供两台以上经试用过的正式样机。
  2.样机经过试验和试用证明其达到设计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
  3.配套齐全。
  4.产品性能稳定、工作可靠、工艺问题已经解决。
  5.具备全套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条件,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全套原理结构工艺图纸,调试细则,生产技术总结,试制报告,关键工艺,实验室试验报告、环境试验和海上试验报告,试用情况报告,各种消耗定额及成本分析报告、标准化审查报告、鉴定大纲等文件)。
 第十三条 以上两种鉴定定型的技术资料份数应满足鉴定会议的使用要求,并向鉴定主持单位提供全套技术资料5份。

第三节 技术资料的编写及内容

 第十四条 图纸和技术文件要符合国家规定制图标准,做到正确、完整、统一、清晰,要防止繁琐和形式主义。
 第十五条 技术资料编写的格式和内容
  一、技术条件
  1.总则
  2.技术指标与性能
  3.技术要求
  4.验收规则
  5.标志、包装、运输与保管要求
  二、技术说明书
  1.仪器的组成
  2.仪器整机的工作原理
  3.仪器各部分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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