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领导鉴定定型工作会议。
2.审批鉴定定型项目的申请报告。
3.批准和颁发鉴定定型合格证(见附表二)
第十七条 送鉴单位做好第二、三节中所规定的内容后,向局仪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定型报告(见附表一),并附上全套技术资料一份,以便审阅。
第十八条 局仪器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鉴定定型报告后,派出鉴定前检查组。
1.检查被鉴仪器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2.参加鉴定前的主要试验。了解其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审查技术资料的准备情况。
4.向局仪器鉴定委员会汇报,并提出能否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鉴定定型会议组织领导
会议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1~3名,小组成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 鉴定定型会议主要内容:
1.通过鉴定大纲。
2.听取送鉴单位的报告和试用单位的试用情况介绍。
3.审查技术文件,图纸等资料。
4.对仪器性能、结构进行检查、测试。
5.讨论鉴定结果,提出鉴定定型报告。
第二十一条 海洋仪器设计定型、生产定型鉴定必须经过国家海洋局仪器鉴定委员会审批 。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属仿制产品只有“生产鉴定定型”。单件研制和生产批量很少的海洋仪器,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设计鉴定定型”和“生产鉴定定型”一并进行。或只进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鉴定定型的仪器设备,不转厂生产的产品,通常只进行产品验收工作,如果转厂生产的产品还要进行“生产鉴定定型”。
第二十四条 对于老产品整顿,有重大改动者也应进行“生产鉴定定型”。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技术储备的成果,只进行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鉴定定型工作,一般是先进行鉴定,鉴定通过了,提出定型意见报请审批,经海洋局批准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