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重要科学研究,是指供销合作社业务中急待解决的新工艺、新技术,与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中急待解决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和为长远做准备的探索性专题研究任务(包括重要的理论研究)。一般的科学研究任务不列入重要科学研究计划,由本省
(市、自治区)安排。
二、计划程序
第四条 凡属国家和总社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每年采取一次性形式下达。
第五条 计划编制程序:先由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本省(市、自治区)的科技计划草案,将其中要求列入国家、总社科技计划的重点研究项目报送总社审查、平衡。总社根据近期和远期的发展方针、技术发?
狗较蛞约案髦鞴芤滴务部门的意见编制出总社科技计划。
第六条 凡要求列入国家、总社科技计划的重点研究项目,必须提前于每年八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报送总社(结转项目要报补充进度计划)。计划任务书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时,必须按照原报送程序重新履行审查批准手续。
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为:
1.目的意义(技术经济分析)和国内外概况。
2.主要研究、试验内容和技术关键。
3.准备工作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4.地点、试验规模和进度安排。
5.经费概算。
6.主要设备、仪器和原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解决途径。
7.承担单位和主要协作单位及分工。
8.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其中上报中间试验计划任务时,必须同时报送实验室研究试验成果的正式结论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总社直属研究所和大专院校,单独制定本专业的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经所在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同意后,径送总社审批,然后随同总社科技计划一并下达。
三、报告制度和经费
第八条 建立定期的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承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单位,应按季向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报告一次工作。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每半年对所属项目进行一至二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总社提出报告。总社每半年对所属主要研究项目进行一次检查,有必要时组织各省(市、自治区)互相检查,并向国家科委汇总报告一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