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家和总社安排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国家在“科技三项补助费用”和总社科研补助费用预算中拨款,按项目计划分配给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能挪用。项目完成(或撤消)后,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要对项目经费做出决算,报总社审查,剩余资金应当交回原拨款部门。
有关科技三项补助费用的使用管理,按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科学院《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日财企字第88号、科字第79号》文和财政部、国务院科教组《一九七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财企字第622号、科教字第65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条 总社直属研究所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费用,由国家事业费科目中开支。
四、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物资、器材是完成各项任务的物质基础。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总社直属研究所和直属大专院校、化肥站对物资、器材都必须正确筹划,严格管理,及时供应并监督合理使用。
有关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所需物资按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家物资总局《计计[1978]792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技术管理。总社和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和总社直属单位均应根据研制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资料、标准化、计量、设备和仪器维修等工作。
1.建立与健全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的管理制度。研制中各种原始记录、计算资料、试验资料等,均应及时整理归档。
2.认真贯彻国家标准,积极稳妥地确定总社(局)标准。健全并严格执行标准化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检测制度。
3.加强计量工作,统一计量标准。在总社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各种计量中心。分工负责校验和检查各类检测仪器。
4.加强技术设备和仪器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使设备、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凡三项费用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下达任务部门有权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 重视科学技术情报的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动向,积极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充分宣传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加强资料搜集、翻译、研究和编辑出版工作,逐步抓好各级科技情报网的建设,做好科技外事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成果标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共分三类:(1)科研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是使生产中达到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