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具体标准是:
1.经过研究试验,采用新原理、新结构或新材料,设计试制成功的某种加工、储运机具(包括对老产品的重大改进)。并经过正式鉴定,证明确实效率高、质量好,以及使用性能良好的。
2.经过研究试验(包括必要的模型或模拟试验),创造的某种新工艺流程,从而提高了商品质量或减少消耗,并经过正式鉴定,证明新工艺确实可行的。
3.经过研究试验,创造某种新的培育、采收、购销方法,可以增加土、副、特产品的产量,提高质量,降低商品成本,并经过正式鉴定,证明效果显著的。
4.经过理论分析及试验,创造某种新的原理,可以充分利用资源或解决某种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并经过正式鉴定,证明技术经济效果好的。
5.经过研究试验,创造某种新的测试方法或仪器装备,并经过正式鉴定证明能解决购、销、调、存某一环节技术关键的。
6.经过理论分析或在大量统计、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修订或提出更加先进合理的标准的,或能使经营管理显著改善的。
六、成果鉴定、上报和登记
第十六条 成果鉴定的目的,是使广大群众的革新创造和科学研究成果,及时地得到巩固、推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在鉴定中必须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贯彻群众路线,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成果鉴定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具体作法,按《中国科学院学术研究成果鉴定问题的规定》和国务院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通过发布的《
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研究成果的登记和上报工作,更好地组织研究成果的交流和推广。要认真地执行国家科委(78)国科发成字446号《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和(63-9)科综武字第804号《关于上报和登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各省(市、自治区)供销社和总社直属研究所、大专院校须在每项重要科学技术项目完成(或阶段完成)后,将研究、试验报告(含鉴定结论),连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卡片”一式四份报送总社科技机械局。
第十八条 凡对国家建设有重大作用和普遍意义,或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要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奖励办法按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发布的《
发明奖励条例》执行。对于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定义范围,而属于技术改进的研究、实验成果,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更加多、快、好、省的,也要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奖励办法按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发布的《
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