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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9年4月5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代替)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
 (一九七九年九月三曰国务院颁发)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是较快地提高出口产品生产技术,改善产品质量品种,扩大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的有效途径。它有利于发挥我国劳动力、自然资源和生产的潜力,扩大出口货源,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包括军工部门,下同) 要加强领导,解放思想, 千方百计地把这项业务更多更好地开展起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为了搞好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提供某些设备, 由我国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 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设备的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也可以采取灵活作法,运进的原料和运出的成品,各作各价,分别订立合同,我方赚取差价,用差价即工缴费偿还设备价款。或者由外贸部门同外商鉴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部门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
  中小型补偿贸易,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般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所产产品偿还,如须用其他商品偿还的,属于中央管理的商品由国家计委及外贸部审批;属于地方管理的商品,由省、市、自治区审批。
 二、对外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要以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为主要目的。开展这项业务,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多搞劳动集约产品,不要片面追求自动化;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同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结合进行。进口设备必须从严控制,凡是能引进技术在国内制造的,不要进口设备,能进口单项设备在国内组织配套的,不要成套进口。必须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要进行周密的经济分析和成本核算,不能搞那些偿还期过长、收汇少、没有盈利甚至亏损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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