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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失效]

 三、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特点,制定发展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发展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发展高级加工产品,逐步改变出口商品结构。在继续搞好加工装配业务的基础上,有些来料加工,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改变为进料加工或使用国产原料,有些装配业务要逐步提高国产零部件、元器件的比重,以至完全立足于国内。
 四、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要在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指导下,依靠各地方、各部门放手去办。有条件的地方,都可以承接这方面业务,不受现行口岸商品经营分工的限制。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凡是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平衡、产品不涉及国外市场配额和用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报国家计委,并抄报国家经委、进口管理委员会、外贸部和主管部备案;凡涉及上述问题和用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 需事先报国家计委会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五、搞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要做到产销见面,各有关部门协同动作,一致对外。接受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工厂,有权参加对外谈判,交流技术,必要时派人出国考察, 并同外贸公司一起, 对外签订合同,在生产和交货方面,直接承担执行合同的责任。工业、外贸、银行等部门要分别研究技术、价格、信贷条件、支付方式和贷币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并共同搞好谈判。
 六、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是整个对外贸易的组成部分。外贸部门要把开展这项业务作为自己的任务,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为联系客户, 积极组织来料来件和设备的进口,组织成品的出口交货。要随时介绍国际市场情况,支持生产,指导生产,积极搞好仓储、运输和合同的履行。有关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进出口数字,一律计入国家进出口贸易总额中,各种对外加工装配收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收入(除去偿还设备部分),都作为国家出口收汇。各承办单位和企业,要按时向外贸部门和银行提供有关进出口业务的统计凭证或报表。外贸部门和银行要在统计报表中专项进行统计。外贸公司、银行可以从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得的外汇收入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七、 各地方、 各有关部门要选择条件适合的企业,作为专厂专车间,承担加工装配业务,开展中小型补偿贸易。这些单位,要实行独立的核算制和严格的责任制。对这些单位的出口产品部分,只考核合格率、履约率、交货量和创汇额,完成这四项指标,即作为全面完成计划。
 八、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外汇收入,要在银行单独开户,单独结汇,以利于考核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果。有关开户、支付方式、结汇办法和信贷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按照外贸部、银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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