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易部 关于集中港区外贸出口
物资铁路运输工作联系试行办法
(1979年10月5日外贸部发布)
为了加强各港口外贸局和内地省市外贸局之间有关运输工作的联系,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安全、迅速、准确、节省的方针,共同做好海运出口货物集中港区铁路运输工作,搞好车、船、货、港等工作环节的衔接,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海运出口任务,更好地为对外贸易的发展服务,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特制定本联系办法。
一、范围:
凡属经由铁路运往大连港、秦皇岛港、新港、烟台港、青岛港、连云港、黄埔港、湛江港、宁波港,以及上海南站张华滨港务局专用线第九(或第十)装卸区和上海南站日晖港港务局专用线等十个港区物资的运输工作,均应参照本办法进行业务联系。
二、联系单位:
内地省市外贸局同各港联系有关运输事宜的单位是:
到大连港的货物,同辽宁省外贸局联系;
到烟台和青岛港的货物,同山东省外贸局联系;
到上海港的货物,同上海市外贸局联系;
到秦皇岛港的货物,同河北省外贸局驻秦皇岛办事处联系;
到连云港的货物,根据江苏省外贸局的委托,同连云港外运分公司联系;
到黄埔港的货物,同广东省外贸局联系;
到湛江港的货物,根据广东省外贸局的委托,同湛江外运办事处联系;
到新港的货物,同天津市外贸局联系;
到宁波港的货物,同浙江省外贸局联系。
三、月度运输计划的编制:
(一)港口外贸单位根据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交货期限,以及港口接运能力、港存货物情况和具体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述情况通知有关内地省市外贸单位。内地省市外贸单位在落实货源的基础上,及时编列下月集中港区铁路运输计划。
(二)内地外贸单位委托港口外贸单位代办海运出口的货物,应先商得港口外贸单位同意后,编列下月集中港区铁路运输计划,并上报各自外贸局。
(三)各外贸单位主管运输工作的经理,负责召集业务、计划、储运科室,根据交货的品种、数量、规格、交货期限、输往国别、船期、来证情况和港存数量,结合货源的安排,审核并确定下月集中港区的运输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