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对外贸易运输计划制度》的规定,各外贸单位每月向铁路部门提出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要同时上报各自外贸局和总公司。外贸局和总公司将计划汇总后,按时报送外贸部运输局。
(五)内地省市外贸局将下月集中港区的运输计划于每月11日前(到大连港的在10日前,到湛江港的在8日前、到黄埔港的在7日前)分品名、发站、车数、吨数、输往国别,电告有关港口外贸局(或外贸局委托的单位)。
如发站较多,数量较大的货物,如大豆、大米等可电告品名的总车数、总吨数和输往国别。
四、运输计划的平衡和衔接:
(一)港口外贸局根据有关省市外贸局所通知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连同本省的集中港区运输计划,组织有关外贸单位进行“四排”(即排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并结合船期、港口情况确定下月集中港区的运量。并于12日前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同港务局进行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的衔接。
(二)如发生运输计划中某些货物,由于港口原因不能如数接运时,港口外贸局应将情况及时电告有关省市外贸局,省市外贸应将情况通知有关省分公司。
(三)港口和内地省市外贸局、各进出口总公司派员按时参加外贸部运输局每月16日(2月为14日)召开的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平衡会议。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
1.汇报上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完成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的效果,经验等),以及在执行本月运输计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汇报港口在上月接运工作中的情况,以及本月接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情况。
3.介绍与港务局衔接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的有关情况,听取内地省市外贸局。各进出口总公司对计划安排的意见,以取得统一认识,为参加三部平衡会做好准备。
(四)参加平衡会的人员,每月18日(2月为16日)随同外贸部运输局一起参加铁道、交通、外贸三部共同审定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会议。会上如对计划进行削减,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提出要求,协商解决。
会后,有关省市外贸局应将三部核实的运输计划,分港口、公司、品名、发站、车数、吨数,编列一式两份送外贸冲运输局。
(五)有关专业省分公司、地区外贸单位要求参加运输计划平衡会的人员,由各自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考虑确定。
五、组织集中港区物资的装运和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