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各有关地区和部门都要积极帮助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要从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全面贯彻落实党各项经济政策,充分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 ,加速发展各项生产 。在生产方针上一定要因地制宜 ,注意他们的特点,发挥他们的特长 ,不要一般化。要鼓励社员在保证集体生产条件下,从事家庭副业,要积极扶持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林、牧、渔业和传统的工艺品的生产,要坚决制止强迫回族等禁猪的少数民族养猪,要大力帮助和支持这些民族的社队和社员饲养羊和牛,并参照鼓励养猪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鼓励禁猪的少数民族养羊养牛的政策。
要积极发展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恢复和办好民族中小学和民族师范学校。民族师范毕业的学生要分配到少数民族地区, 农村教师要尽量在当地少数民族回乡知识青年中选拨。高等院校招生时,要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力求每年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学生进入大专院校。办好城市和农村的民族文化馆、站和电影队,活跃文化生活。积极办好少数民族社队的医疗卫生事业,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扶持合作医疗,加强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妇女病的防治工作。
为了解决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困难,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在安排有关预算支出时,要重视少数民族的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仿照国家支援穷队和发展社队企业的措施,对困难的少数民族社队企业和街道举办的企事业,在财力、物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社队适当放宽减免征购的标准;适当延长少数民族社队企业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的期限;适当提高中等以上学校(包括中学)的少数民族学生发放助学金的比例;逐步增加公办学校,减少民办的比例,以减轻这些社队的非生产性支出。
三、认真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关系民族平等团结的大事。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风俗习惯的改革,必须尊重本民族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坚持自愿原则,不得用任何行政命令或者其他办法,强迫改革。
商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城镇中禁猪少数民族的肉食和其他副食品的供应工作。要积极扩大货源,在市场供应上要尽可能满足这些民族的需要,保证对这些民族的肉食和食油的供应量,并力争在可能的条件下,逐步有所增加。各地要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增加供应网点和人员。 凡供应禁猪民族的肉食、 糕点等,加工、储运、销售所需的工具、容器、车子、仓库等,都应与供应汉民的食品分开。在为少数民族生活服务的单位,要配备本民族的职工和领导干部。同时要教育在这些单位工作的汉族职工,认真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