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的节日,当该受到尊重。民族节日放假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对有的民族节日的油、面等供应,可继续实行。
回族等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对没有清真食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吃饭的禁猪民族的职工,应按照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
为了方便群众,在城市和回族等禁猪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列车等,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
回族群众实行土葬习惯的应当受到尊重,决不能强迫火葬。有些地区采取土葬深埋,不显著留坟头的作法,群众比较容易接受,可以按民政部和国家民委的通知认真推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出一定地段作为这些民族的公墓。回族等民族较多的城市,要设立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处。
要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为照顾少数民族长期历史形成的生活习惯,如回族的吃牛、羊肉,朝鲜族的吃大米(商业部都有规定),蒙古族的吃炒米,藏族的吃糌粑等,要认真安排好这些商品的生产调拨和供应。
四、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在杂居、散居的一些少数民族的中信仰宗教,仍然是一个群众性的问题。处理好宗教问题是做好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当前,要认真研究,依必要情况适当开放个别和很少量寺庙,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使地下的宗教活动转到地上来。这样做比较有利。对信教群众不要歧视,对宗教人士的政策落实工作要继续进行,同时必须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巩固改革宗教封建压迫剥削制度的成果,防止反革命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
五、加强党的领导,恢复与健全各级民族工作机构
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关键,在于加强党的领导。建议有关地区党委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分管,定期研究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现在,有一些省、市、没有设立民族工作机构,或者虽然设立了机构,但还正在配备干部;应该恢复和设立民族工作机构的地、县、市,大多数都还没有恢复和设立。我们意见,凡是民族事务较多的省、市、自治区以及设区的市和地区,都要尽快恢复与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事务较少、不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省、设区的市和地区,也要恢复与设立专门民族工作机构;民族事务较多的县、市,也要恢复与设立民族工作机构或指定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各级民族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按精简原则办事,人员实在太少,影响开展工作的,要适当增加名额,要选配熟悉民族政策、了解民族情况和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干部到民族工作部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