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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业务机构。
 第二条 公司的任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令、条例,引导、吸收和运用外国的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先进设备,对我国进行建设投资,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公司的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元。①
 第四条 公司坚持社会主义原则,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实行现代化的科学经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在北京。在香港设立香港分公司;并根据需要得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公司按受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与我国各地方、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联系,达成短期或长期的合资协议、合同;并为组成合营企业和进行短期或长期的技术合作,提供介绍和咨询服务。
 第七条 公司接受我国各地方、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委托,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联系,达成短期或长期的合资协议、合同;并为组成合营企业和进行短期或长期的技术合作,提供介绍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公司接受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资金,在外国发行公司债券或代理发行股票组织资金,投放于国内,办理短期或长期的信托投资业务。
 第九条 公司向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及国内各地方、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提供有关投资的法律、税收、外汇管理、劳动工资和财务核算方面的介绍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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