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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七日财政部发布)


  从一九七八年起 ,国家对国营企业试行了企业基金办法 ,对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国家计划起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一年来试行的经验,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作一些必要的改进。现通知如下:
 一、 国营工业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原来规定按八项计划指标和供货合同考核,现在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下同)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考核。企业全面完成四项计划指标的,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五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四项计划指标的,在完成利润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计划指标,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二五提取企业基金;利润计划指标没有完成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提取企业基金。
  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四项计划指标的,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四项计划指标的,在完成扭转亏损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计划指标,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零点七五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扭亏计划指标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农牧、交通运输、粮食、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提取企业基金的考核指标和计算办法,见附件。
 二、 企业除按上述办法提取企业基金外,原来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从超计划利润中统一提取的部分,改为由基层企业从当年利润增长额中提取,即:盈利企业按当年上交利润(扣除多交数)比上年应当上交利润的增长额中提取,亏损企业按当年实际亏损比上年实际亏损的减少额中提取。铁道部和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不从利润增长额中提取,由铁道部和民航总局以部、局为单位,按盈亏相抵后当年上交利润(扣除多交数)比上年应当上交利润的增长额中提取。提取的比例,根据行业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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