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电力企业百分之五;
冶金、机械、化工、轻工、纺织、森工、建材、邮电、交通、水产、物资供销和其它企业百分之十;
铁道部、民航总局为百分之十;
煤炭、农机工业、军工、粮食和不实行盈亏包干的农牧企业(包括水产养殖企业)百分之十五。
施工企业不再从利润增长额中提取这部分企业基金。
在计算利润增长额或亏损减少额时,如遇有国家调整价格、改变税率或者用国家拨款新建、改建、扩建独立车间、分厂、附属工厂,对企业利润影响较大时,应当相应地调整计算。
企业从利润增长额中提取的企业基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适当集中一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提取数的百分之二十),铁道部、民航总局从利润增长额中集中提取的企业基金,大部分应分给基层企业使用,分给企业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主管部门集中或留用部分,主要用于所属企业的生产技术措施,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各项开支。
三、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应在年度终了时列入决算,并从实现的利润中预留。企业决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四、 企业按完成国家计划指标情况提取的企业基金,应主要用于职工福利设施等方面;从利润增长额中提取的企业基金,应主要用于生产技术措施。企业基金用于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方面最多不得超过当年提取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 上述改进办法,从一九七九年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自定的办法凡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应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外贸部所属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附: 农牧、交通运输、粮食、施工企业和其他企业提取企业基金的考核指标和计算方法
1.民航:产量(运输吨公里、专业飞行小时),质量(安全),利润。
2.邮电:邮电业务量,通信质量,利润。
3.物资供销:物资销售额(供应合同),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利润。
4.粮食:商品流通费用,非商品资金占用,利润。
5.供销社:商品销售额,商品流通费用,利润。
6.农牧水产:产量,产品交售量、利润。
7.书店:商品销售(调拨)收入(码洋),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