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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农(企)字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农业银行分行:
  会计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管理的职能作用,是促进乡镇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加强企业管理,必须强化财务会计工作,强化会计工作的关键是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强会计人员管理。为达到以上目的,特制定《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十条已经中国农业银行会签同意)。现将《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从1991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我们。
附件:一、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二、关于《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企业财会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乡镇企业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财会工作水平和会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稳定财会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会计证是乡镇企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村集体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企业。
 第四条 乡镇企业会计证由农业部和财政部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部署,由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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