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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其它会计法规、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财会工作一年以上;
  4.热爱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六条 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及中专专修班)并符合第五条1、2、4项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为其颁发乡镇企业会计证。
  尚未取得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又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人员,经过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合格,并经考核符合第五条1、2、4项条件的,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专业知识考试由农业部和财政部统一部署,各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定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乡镇企业财务会计、计算技术四门。
 第七条 原已取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颁发的乡镇企业会计任用证(合格证)的会计人员,经发证部门进行相应业务考核后,可换发乡镇企业会计证。
 第八条 取得乡镇企业会计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发证部门批准颁发。
 第九条 取得乡镇企业会计证的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用(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农业部颁发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未取得乡镇企业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任用其独立担任乡镇企业会计岗位工作。
 第十条 凡已颁发乡镇企业会计证的地区,对任用无乡镇企业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企业(包括新办企业),不予批准会计达标升级和企业升级;有关开户银行(信用社)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片及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会计证主要记载:持证人员的奖励、处分、专业职务、学历、论著、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作为评审、聘用(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
  乡镇企业会计证所列各项内容,每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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