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乡镇企业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会计证记载内容,逐级汇总列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持证会计人员调离乡镇企业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可由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向调入方提出资格证明并转出业务档案,会计证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弄虚作假骗取乡镇企业会计证的,由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证。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附件二: 关于《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财政部于去年颁发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会计人员须经过资格认定,获得会计证后才能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也规定了“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对合格者颁发‘会计人员合格证’。凡实行‘会计人员合格证’的地区,企业一般不得使用无证会计人员”。最近几年,部分省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对会计人员实行了会计合格证(任用证)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序上加强了乡镇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保证了会计人员的质量,促进了会计队伍素质的提高;同时,也增强了会计人员的责任感,调动了他们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全国乡镇企业会计人员约有400万人,是各系统中最大的一支会计队伍,实践证明,实行会计证管理办法,是对会计人员实行管理的一种较好形式。我们在总结各地实行乡镇企业会计合格证管理办法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乡镇企业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物资、质量、设备、技术、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也专门设了一章“财会人员”,规定由主管部门对乡镇企业会计人员进行管理。根据上述有关规定,为了使乡镇企业会计证的管理工作做到全国统一,具有规范性,所以,由农业部与财政部共同制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