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促进项目单位提高编报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说明和补充资料的质量。
(一)编报财务报表、报表说明和补充资料,是项目单位的责任。审计机关要认真进行督促并帮助项目单位提高工作质量。对不符合我国会计制度、有关国际组织的要求和公认会计准则的,审计机关要责成项目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对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出有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有关财务报表、补充资料等内容和格式的变动,必须经财政部、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同有关国际组织商定,不得自行改变。
(三)财务报表、报表说明和补充资料中有关数据必须一致,特别要注意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
(四)对长期负债、利息支出、承诺费、手续费、汇兑损益、折旧、呆帐备抵、利润分配,以及会计制度、方法的变动等情况,必须作出详细说明。
(五)财务报表必须由项目单位授权、且经有关国际组织认可的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六)项目单位必须在财务资料的基础上对年度经营业绩发表评价意见。
七、审计报告和管理意见书的报送程序和日期。
(一)对外审计报告和管理意见书,审计机关送交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负责对外提交。项目单位对审计报告和管理意见书的内容不得篡改,如发现这类情况,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二)审计报告或管理意见书必须在规定日期以前报出,并尽量争取提前,不得推迟。对拖延、扣压和推迟报出的,必须严肃追究审计机关和项目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三)加强对审计报告和管理意见书报送情况的监督。审计机关送交项目单位时,要取得回执;项目单位向国外贷款、援助机构提交的日期,要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省级审计机关要在每年六月底前,向审计署报告提交情况和报送日期。凡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外送交报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向审计署通报提交的情况和日期。
八、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质量,要进行抽查和评审,并予以通报。
九、原制订的各项有关审计公证工作的规定和制度,必须继续认真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条款,以本通知为准。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公证质量,各级审计机关务必认真对待,切实改进,要在提高质量上再上一个等级,提高我国审计公证的国际信誉,为利用外资创造良好环境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