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调整建材工业产品结构,发展低耗能产品,关、停、并、转生产能耗高、产品质量差、污染严重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 企业要做好淘汰型机电产品的更新换代工作,对淘汰型机电产品,要积极更新改造。杜绝淘汰型机电产品再进入企业的恶性循环现象。
第三十八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能耗应达到国内先进指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要考虑节能效益。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要提出节约能源的专题论述,审查时要进行节能专题评审。对未进行节能评审的工程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开工。
第三十九条 建材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节能技术政策,编制节能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节能示范项目。
第四十条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基金中支出。主要产品能耗高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国家安排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重点是安排节能示范项目和社会节能效益好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对重大节能项目,要按照建材工业技术经济政策的规定进行论证或可行性研究。设计或咨询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列入国家计划的节能项目,国家建材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批工作,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企业要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保证项目的进度,按期填报“节能项目进度表”。项目完成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国家建材局。
第四十二条 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建材主管部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节能技术项目的研究和推广。
第四十三条 企业生产的节能效果明显,社会需求量大的产品,由企业申请,经国家建材局审查,可命名为节能型产品,授予节能标志,并可向当地财政和物价部门申请,实行优质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