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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请示的通知
 (1991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地质矿产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先行及基础性工作。建国四十多年来,经过广大地矿职工的艰苦努力,我国的地质矿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按照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在“八五”期间和今后十年,要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使之与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地质矿产工作,落实在关政策,并为地质矿产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广大地质矿产工作者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团结协作的精神,为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地质矿产工作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先行及基础性工作。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我国地质矿产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需求的日益增长,地质勘查工作发展相对滞后,矿产资源形势日趋严峻。为了贯彻落实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关于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使其同能源、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发展的精神,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必须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地质矿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地质矿产工作,切实加强对地质矿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地质矿产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和先行作用,广泛开展矿产资源方面的国情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人们树立“十分珍惜、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观念,要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搞好矿产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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