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保护合法的探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地质勘查作业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干扰。对于盗窃、抢夺矿产品和地质勘查单位的其他财物,破坏地质勘查设施,在地质勘查区非法采矿,扰乱地质勘查作业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要支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加强对以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为主体的地质勘查市场进行管理,整顿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依法行政,实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秩序的全面好转
我国的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已经有了好转,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加强地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监督保护工作,实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秩序的全面好转。
(一)各级地方政府和地矿主管部门要抓好矿产资源勘查的统一规划,使地质矿产资源的勘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二)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严肃执法,依法行政。严格履行采矿审批、发证制度,解决矿权纠纷问题,加快采矿补登记工作进度,全面实行有证开采,坚决制止乱采滥挖,逐步引导乡镇矿业走上依法办矿、科学采矿、安全生产的轨道。严肃查处越界开采,买卖出租采矿权、盗窃抢夺矿山财物和矿产品、走私贩私矿产品以及损失破坏资源等违法行为。
(三)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和强化管理,提高各类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不断完善对各类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制度。
五、切实为地质矿产工作的发展创造条件
地矿队伍流动分散,工作和生活条件十分艰苦,职工在生活、子女上学、家属就业等方面还存在很多困难,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突出的实际问题。
(一)对地质勘查单位野外作业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可能解决。要保证野外地质作业人员的生活物资供应。地质勘查单位易地工作期间,各地要按照
商业部《关于做好地质勘查单位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粮油供应的通知》的规定,做好地勘单位的粮油副食品供应工作。燃料供应部门要根据地质勘查作业区的条件变化情况,逐年核定地勘单位燃料供应计划,并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