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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函)关于审计机关没收违控商品具体处理问题的复函

审计署办公厅(函) 关于审计机关没收违控商品具体处理问题的复函
 审办法发〔1991〕18号


四川省宜宾地区审计局:
  你局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审计执法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来函所提的有关财务大检查文件在对“收缴被查出来的违反财经法纪金额”的处理上与《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不尽一致的问题,我们已转交财政部条法司和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研究处理。关于审计机关没收违控商品具体处理的问题,经与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明确如下:
  被审计单位违反控购规定,审计机关执行《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时,对应没收的商品遇有难以处理、已被消耗或者部分消耗等情况,可以采取按所购商品金额予以没收款项的方式进行处理。审计结论和决定,抄送同级控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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