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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通知
 (1991年3月8日高检发<19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这两个《决定》贯彻了七中全会精神,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了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一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动员全党全社会力量加强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状况稳定好转,顺利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将发挥巨大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两个《决定》精神,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的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一个重要保证,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心的一件大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对于维护国家稳定是很必要的,而且对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检察院要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严打”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各级检察院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深入开展禁毒和严禁卖淫嫖娼等除“六害”的斗争,制止和取缔一切危害社会安定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同时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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