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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补充与修改条文(199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和修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补充与修改条文
 (1991年3月19日铁道部发布)


  (1)在第5条第四款尾部加:“(另定者除外)”字样。
  (2)在第17条最后增加一款:“冰冷车始发所需的冰盐由托运人准备。如托运人要求铁路供应,铁路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收始发冰盐费。”
  (3)在第20条“使用标重150吨”之后加“及其”二字。
  (4)将第22条内容改为:“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由铁道部根据国家法令、政策统一制定,由铁路运营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装卸费实行地区差别费率,每一地区适用那种费率由铁道部规定。装费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卸费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货物暂存费的费率,允许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三倍,并报铁道部备案。”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的换装费,按昆明地区换装费率计算。从米轨发运的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从准轨发运的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5)在第23条第二款后增加以下几款:
  “由铁路提供要车计划表、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时,每张(个)核收0.05元。”
  “整车货位清扫费,蔬菜、瓜果、牲畜货物每车5元,散堆装货物每车1元。”
  “按零担办理运输的牛、马、骡、驴核收货车洗涮除污费,每头1元。”
  “收货人自行掏箱时,应将集装箱内清扫干净;如未及时清扫干净,则核收集装箱清扫费:一吨箱每箱0.1元,五、六吨箱每箱0.2元,十吨箱每箱0.4元,20英尺箱每箱0.5元,40英尺箱每箱1元。”
  “在刮风季节,通过兰新线风区地段,使用铁路防风网防护货车时,由乌鲁木齐铁路局核收防风网使用费,每车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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