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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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