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各项
计量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气象计量基准、标准、设备和检定、测试方法的研究;
(三)执行量值传递、强制检定、依法检定和其它测试任务;
(四)承担气象计量技术法规的起草、技术指导、计量检定人员培训;
(五)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计量标准考核;
(六)负责气象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测试和参与技术鉴定;
(七)参加计量标准器具的国内外比对和计量技术,学术交流;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气象计量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的气象计量职能管理机构是技术装备处,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
计量法令、法规和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的气象计量监督管理;
(三)组织建立和调整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气象计量管理体系和检定网点的布局;
(四)负责气象计量人员业务培训、考核;组织计量工作经验交流;
(五)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的气象计量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气象计量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量检定所,是气象计量检定技术机构,也是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
计量法令、法规和上级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的气象计量标准,负责对标准量值的溯源(传递),实施依法检定和其它测试任务;
(三)开展气象计量检定设备的开发研究、技术改造并参与技术鉴定;
(四)承担或参与气象计量检定规程的拟订、修订和检定方法的研究;
(五)配合做好气象计量器具的更新撤换和报废处理工作;
(六)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气象计量工作。
第九条 省、自治区气象局可在地区(市、州、盟)气象部门设专职或兼职气象计量管理、检修人员,或经国家气象局批准,设置气象计量检定工作点,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