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进口气象计量器具,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气象计量标准,须报国家气象局技术装备司审查。
第二十一条 引进或研制气象计量器具,应同时引进或研制其计量检测手段。
第五章 气象计量人员
第二十二条 气象计量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计量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文化水平;
(二)具有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业务技术精益求精,有高度责任心和良好职业道德;
(三)气象计量检定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气象观测知识和经过计量专业培训,熟悉所从事项目的检定规程,能独立操作并准确出具检定证书或测试结果;
(四)气象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有检定员证件方可独立上岗工作;
(五)气象计量管理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有较好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合格,持有检定员证件的检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计量人员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系列,应按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气象计量检定作业环境,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六章 计量经费
第二十六条 建立气象计量工作基准、标准、更新改造检定设备,制定检定规程和测试方法,改善工作环境等所需经费,分别列入相应的财务计划。
第二十七条 对外开展仪器检定、测试、修理、咨询等技术服务,按有关部门规定,合理收费。其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劳务支出外,应主要用于气象计量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气象计量管理和技术科研成果,应按《气象科技成果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申报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