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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系统车、船管理规定

 (八) 保障车、船折旧费和大修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九) 组织车、船普查;
 (十) 及时汇总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经营管理由企业负责。县(市)粮食局或厂、库、站凡有五辆载重汽车或二十个载重吨位以上的,均应组建粮油运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四辆载重汽车或二十个吨位(含二十个吨位)以下的,也要加强管理,实行单车核算,不得放任自流。
  在同一县(市)区哉内以组建一个粮油运输企业为宜,其它车辆可适当归并。
 第九条 粮油运输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和劳动定额,确定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定员标准。汽车运输企业的人员编制,应为车均二点五人,取多不超过三人。船舶运输
企业的编员定额参照交通部门有关规定配备。
 第十条 要严格控制系统内分散车、船的发展。分散车、船不能参加粮油物资的营业性运输。
 第十一条 粮油运输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组建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粮油运输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名称,应根据当地情况和特点进行设置和确定。企业应服从主管局的领导,业务上归口粮食储(调)运部门。
 第十三条 粮油运输企业的车、船要加强维修,计划更新。凡需调拨或转让,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厅)批准。
 第十四条 凡遇战备支前、救灾抢险等紧急调运任务时,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有权随时调动所属各单位的车、船。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坚持“双增双节”,以运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第十六条 配件、油料、轮胎等的管理,必须专人负责,摸清消耗规律,本着保证需要,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的原则,做好筹措供应工作。
 第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额管理。对各项定额和升级指标等都要有考核评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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