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4%,而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则占国土总面积的64.5%。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各民族在生产生活、文化风俗、宗教信仰、地理环境等方面的特点和差异仍将存在。这些基本国情和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和差异,决定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和特殊性。这一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民族地区的稳定。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扶持政策措施要保持稳定,如要改变,应报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建议由国家民委牵头,商业部、轻工部、纺织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物资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税务局、物价局、医药局、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少数民族聚居的主要省(区)也可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完善专管机构,搞好生产、调拨计划衔接,加强市场调查和统计信息等工作。
(二)对少数民族边远山区、牧区、贫困地区的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继续给予照顾。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拟在现有基础上,对民族贸易县作适当调整。调整民族贸易县要严格控制,要经国家民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部批准。“八五”计划期间,对民族贸易县的县和县以下独立核算的民族贸易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继续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优惠二厘四执行;利息优惠部门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资金。对县及县以下民族贸易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具体办法由省(区)税务局提出,报省(区)人民政府批准。对省(区)、地(州、盟)民贸公司、现有的民族用品商店,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照顾。
民族贸易企业要把适合少数民族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及时地供应给群众,积极做好民族地区农牧土特产品的收购、加工、推销工作,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活必需品 ,一定要有必备商品目录,定品种、定规格、定数量,保证供应。省、自治区财政要继续给予必要的运费补贴。
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供应偏紧的部分商品,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供应品种和数量,继续由国家民委、商业部和有关部门单列计划,专项供应。具体品种包括:棉花、棉布、棉纱、民族丝绸、铜铝制品、搪瓷制品、民族瓷器、医药、化肥、农药、农膜、铅丝、元钉、食糖、食盐、煤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