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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附《意见》)

  边销茶是少数民族的生活必需品,为避免生产和供应的大起大落,应本着以丰补欠、调剂余缺、保障供应的原则,由中央和有关省(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商品储备,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财政给予贴息。国家储备十五万担边销茶,由商业部掌握,以应急需。
 (三)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继续给予扶持。在积极发展民族地区生产的同时,要继续发挥沿海产区的作用。民族地区暂时不具备条件生产的民族用品,沿海传统产区要继续组织生产,保证供应。国家民委、轻工部、纺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本着合理布局、保证重点、择优发展的原则,审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下称定点企业)。定点企业转产非民族用品,应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
  “八五”计划期间,对定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月息优惠二厘四执行;对定点生产企业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商国家民委等部门制定。沿海省市承担民族特需丝绸指令性生产计划任务的企业(公司),其民族用品部分单独核算,如有困难,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征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部分民族用品生产所需的钢材、铜、锌、铅、锡、塑料、玻璃、厂丝、人造丝、棉纱、金、银等原材料,已纳入中央有关部门计划安排的,继续由有关主管部门专项安排供应,并适当增加;没有纳入计划的,有关部门要给予专项安排。各级地方有关部门应将民族用品生产所需原材料纳入计划,地产地销的原材料应给予保证。计划供应不足的,物资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从市场采购解决,并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各级有关部门在供应民族用品生产用原材料时,在价格上要尽可能给予照顾。由国家计委安排一千万美元,“以出顶进”二百吨厂丝,由纺织部用于一类民族丝绸生产。
 (四)继续加强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其投资以地方为主,国家适当支持。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基层民贸网点和生产企业设施简陋以及生产经营条件落后的状况有较大改善。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每年由农业银行总行安排四千万元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贴一半利息,其中二千万元用于扶持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二千万元用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信贷指标,由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安排。这笔资金由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划,按项目和信贷原则重点安排使用,由农业银行审批发放。鼓励企业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加强企业间、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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