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五千元以上、“罚款”五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 《条例》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 《条例》十条中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 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 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 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 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 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雀斑化妆品 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 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孙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 《条例》十一条中“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