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以及原油、成品油、煤炭、抽纱、日用陶瓷、茶叶、烟花爆竹、蜡烛、铅笔、冻猪肉、鳗鱼苗、对虾、活牛、活羊、活猪、活家禽、乳鸽、牛肉、羊肉、乳猪、冻家禽、猪副产品、鲜蛋、大闸蟹、栗子、鸭梨、哈密瓜、大米、大豆、玉米、豆粕/豆饼、盐等三十二种商品暂不实行“一批一证”制。
  暂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使用完后,由领证单位退回原发证机关。
  (五)所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允许使用“出口许可证更改证明书”更改许可证下列内容:许可证有效期、输往国家(地区)、收货人、出运口岸、运输方式、合同号。其中,许可证最长可展期两个月,输往国家(地区)原不是港澳的不得改为港澳。合同号只限于单价水平高于许可证填制单价的。“出口许可证更改证明书”必须在原发证机关办理。
  (六)出口许可证无论签发数量出完与否,领证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后三十天内退原发证机关核销,对于实际出运数量低于出口许可证填制数量百分之九十五的,结余数量由电脑自动退回计划(配额)库。
 三、对某些特殊商品的出口管理
  (一)对禁止出口商品的管理
  禁止出口的商品包括:麝香、天然牛黄、聚乙烯(原料)、铜及铜基合金、铝及铝基合金、白金、镍及镍基合金、镍材。
  以上禁止出口的八种商品是指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中根据国内某一时期的情况而作出的决定,其他禁止出口的物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对禁止出口商品,如有特殊情况需出口,须先由各地经贸厅委、外贸局报经贸部,经贸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正式批复各地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出口单位凭经贸部的批件向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据此查验放行。
  上述产品在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前按规定程序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在原批准的生产规模、返销比例和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准许出口,凭原批准文件向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已批准的进料加工项目,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继续执行原合同,新的进料加工项目,须报经贸部批准,凭批件向海关登记,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再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对限制出口商品的管理
  1、根据国内供需情况,规定铬矿、钼矿、铜矿砂、锌矿砂、铅矿砂、锰矿砂、铁矿砂、镍矿砂、锑砂、锡砂、硫化锑、黄磷、金属锰、铬铁、锰铁、化学品(指光气、氯化氰、三氯硝基甲烷〔氰化苦〕、氰化氢、磷酰氯、三氯化磷、亚硫酰、亚磷(PⅢ)酸的二和甲/乙酯、一氯化硫、二氯化硫、五氯化磷),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树脂、甲苯、二甲苯、粗(轻)苯、橡胶(指天然橡胶,不包括合成及再生橡胶),重水等二十四种商品为限制出口产品。
  2、对限制出口产品出口,由有关部委根据每年国内产需情况,向经贸部提供年度出口量,在控制数量内由经贸部管理。有关发证机关凭经贸部的正式批件按规定审核发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