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年度出口量以外出口,各地经贸厅委、外贸局须报经贸部,由经贸部征求有关部委、公司意见后正式批复各地,有关发证机关凭经贸部批件按规定审核发证。
(三)外商和港、澳、台商人不得在国内购买或以来料加工名义办理有关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商品的加工出口业务。禁止出口商品搞来料加工需报经贸部审批。
四、关于加强出口许可证审核的几项规定
(一)凡是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发证机关都不得自行审批。任何发证机关都要严格按经贸部下达的出口计划、配额发放出口许可证,不得无计划、无配额或超计划、超配额发证。超计划、超配额出口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贸部批准,发证机关凭批准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对未经批准擅自超计划、超配额发证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撤消发证权等处分。
(二)要严格按批准企业的出口经营范围发放出口许可证,对于出口单位有计划、有配额,但没有经营范围的出口申请,发证机关不得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对国家规定的一类出口商品中的十五种统一经营商品,各发证机关必须凭国家指定的有关专业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或总公司盖章认可的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
(四)各类出口指标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当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展期最长二个月,一次为限。各发证机关不得为上一年未使用完的各类出口指标发放出口许可证。
(五)如不影响下一年年初的出口业务,领证单位可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起预先申办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一月一日,许可证自下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的出口指标,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计。具体办法为:对外贸专业公司在下一年度出口计划下达前可按上一年度计划的四分之一掌握发证;对其他各类公司不予预先发证。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经营范围、生产出口规模内,按经贸部核定出口计划出口自产产品。不得擅自收购产品出口或超范围经营。如为解决外汇收支平衡而需要收购产品出口,必须按规定报有关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级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经贸部核定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计划核发出口许可证,其中和外贸正常出口交叉经营的大宗主要商品,要严格按规定审价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