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虽在限额以下,但生产的内销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生产的出口产品属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国家实行计划或配额管理的,以及属于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行业、项目,审批前应征得经贸部同意。对未征得经贸部同意而自行批准的上述项目,经贸部不发放出口许可证。
(四)在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调整前,已经批准的项目,在合同有效期内,原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出口规模继续有效,并按调整后商品办理增加相应的计划(配额)有关出口手续。
六、对承包工程、小成套设备出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运物资的出口管理
(一)经批准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项目的公司出运项目自用的国产设备、材料、施工机具以及劳务人员公用生活物资,其中属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项目合同和国外企业批准证书规定的实际需要,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该物资如复运回国,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连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要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主办上述项目的公司出运自用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项目合同,按隶属关系申领出口许可证:属中央各部门的公司,向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属地方的公司,无论属哪一级发证的,一律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承包工程公司出运的工程和生活物资,必须是国外工程和劳务合作实际需要的,不得多报,不得挪作他用或转卖。
(三)成套设备出口需带出项目自用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成套设备出口合同,比照承包工程申领出口许可证办法,按隶属关系办理出口许可证。
七、对在海外设立企业所需物资的出口管理
我国在国外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中方独资企业,如需以各种原材料、零配件等物资投资、入股,或企业建成投产后,如需国内供应原材料、零配件,应按正常贸易对待,办理报批手续,按照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八、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的管理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按有关规定监管验放。
九、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