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其性质属正常贸易范围。因此,只有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才能开展此项业务。其中,一、二类商品的进料加工限于拥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企业进行。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属经贸部签发出口许可证的,委托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代部发证;其它商品,由出口单位凭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合同按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向有关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各专业总公司自营和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公司以及两纱两布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仍由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出口许可证。
  (四)为防止盲目发展,进料加工需要加强宏观管理的商品暂定为:食糖、棉纱、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棉漂布、棉涤纶漂布、抽纱、地毯、阿拉伯袍裤、劳保手套、盐水蘑菇、蘑菇罐头、锯材、钢材、硅铁、生铁、锡、卫生纸和瓦楞芯纸。开展上述二十种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按(90)外经贸计养字第747号通知规定办理。凭批件向海关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其余商品不需事先报批(有配额限制的按配额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禁止出口的麝香、天然牛黄、聚乙烯(原料)、铜及铜基合金、铝及铝基合金、白金、镍及镍基合金、镍材的进料加工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搞进料加工业务,应严格控制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内。
 十、对边境小额贸易和易货贸易的出口管理
  中苏、中蒙、中朝边境易货贸易进出口货单要报经贸部审批。其中,大豆、玉米、坯绸、棉坯布、棉纱、棉涤纶坯布、棉涤纶纱、棉花应凭批准的货单向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无论属于那一级发证的,一律由所在省级发证机关发证。
  中苏、中蒙、中朝以外的其他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经贸厅委、外贸局根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其中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无论属哪一级发证的,均由所在省级发证机关发证。
  对台贸易不属边贸范畴,按对台贸易的规定执行。其中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十一、关于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自带外汇在我国内购买商品的出口管理
  (一)入境旅游者(包括外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可用自带外汇购买旅游纪念品、工艺品,不规定限量、限值、限品种。海关凭盖有“外汇购买”章(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发货票查验放行。中药材和中成药,不论是否用外汇购买,均按照海关规定的限值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