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统一经营的一类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以及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系统管理的绸缎、绣衣外,其他旅游纪念品和工艺品,经经贸部批准的国内旅游销售部门可按受一万美元(含一万美元)以下的小批量订货,海关凭国内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有关证明(合同)等查验放行。
十二、对自带出境馈赠品的出口管理
对外馈赠品,超出海关规定合理自用范围部分,不论是否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都要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监管验放。
外国驻华机构团体对外馈赠和外籍驻华人员对外馈赠,凭该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外籍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盖有“外汇购买”章(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发货票向所在地省级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十三、对出国展销会所带展品、展卖品、小卖品的出口管理
(一)对展品的出口管理
对我国主办的各种出国展销会所带展品(只展不卖),免领出口许可证,出运时海关凭主办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验放。
(二)对展卖品、小卖品的出口管理
1、外贸(工贸)公司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的展卖品、小卖品,其中,属于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所附清单查验放行;属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隶属关系申领出口许可证,属中央各部门的公司,向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属地方的公司,向所在省级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2、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的展卖品、小卖品,不论是否属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律需申领出口许可证。中央单位主办的,向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地方单位主办的,向所在省级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十四、关于向国外出运货样的出口管理
(一)非外贸单位因技术交流等活动对外提供试验性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且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含一千元,以每批货样计)以下者,无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运货样单位的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和其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者,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一律申领出口许可证。为方便业务,该商品无论属于哪一级发证的,一律由出运货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发证机关凭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核发出口许可证(中央单位仍在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出口许可证上须注明“样品”字样。